(三)对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改善行政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的事项。
七、执法监察的方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监察对象实施执法监察;
(二)专项执法监察和全面执法监察;
(三)经常性检查和跟踪检查。
八、执法监察的方法: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进行自查;
(二)对监察对象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三)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全面检查。
九、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包括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总结反馈及立卷归档。
十、执法监察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应当填报《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执法监察立项申报表》由承办单位填报,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审阅,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由监察局局长签批。
重大、复杂的执法监察项目的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十一、执法监察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须经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及目的;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三)执法监察的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
(四)执法监察的时间安排;
(五)执法监察的组织领导及分工;
(六)执法监察的工作要求。
十二、对行政监察机关主办、相关政府部门协办的执法监察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应当进行会签。
十三、执法监察实施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长及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
(二)执法监察项目需要其他政府部门配合的,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应当征求配合部门的意见;
(三)对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必要时,经批准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执法监察事项及通信地址、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