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3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作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带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