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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六、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告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变成实股;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

  七、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八、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沪国集[2001]494号),清晰集体资产产权。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期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

  九、对退出的集体资产,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的抵扣政策。

  十、对集体资产退出前存在的不实资产核销,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为确保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顺利退出,应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实施意见》(沪国资集[2001]496号)要求,认真做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工作,防止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的产权纠纷。

  十二、对集体资产退出的企业应当依法审计、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按照《关于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意见》(沪国资集[2001]495号)实施。

  十三、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企业给予职工的工龄补偿,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已包括职工安置费的,企业不得再给予职工工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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