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沪国资集[2001]493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