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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对我省城市以及城镇的适用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适用大城市的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0.5-5元;
  (二)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适用中等城市的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0.4-3元;
  (三)绍兴市、舟山市、金华市、衢州市及各县级市适用小城市的税额,每平方米税年额0.4-2元;
  (四)县城每平方米年税额0.4-1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2-0.4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第八条 《条例》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免征使用税的土地,均不包括这些单位的营业、出租用房或场地所占用的土地。
  第九条 除《条例》规定免税者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用地;
  (二)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第十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由市、县财税部门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税额不大的可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或一年一次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及缴纳次数,由市、县财税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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