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
(洪价行字[2007]22号)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南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洪市政公用函字[2007]68号)收悉。
我局依据国家发改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成本监审,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难以维持已经建设和即将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为改善我市城市水环境质量,加大城市污水治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的规定,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适当调整: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和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22元/m3调整为0.50元/ m3;
(二)工业、经营、基建和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0.35元/ m3调整为0.70元/ m3。
二、上述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的执行时间是:自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8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抄表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对持有《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维持现行到户水价不变。具体办法由你局与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到位。
四、本文未涉及的其他政策仍按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及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3]281号)的规定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请通知执收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请你局切实做好广大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把政府对特困群体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快污水处理管网和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并督促污水处理经营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