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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庆”和“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国庆”和“十七大”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7]3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做好当前,特别是国庆节和“十七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4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严密的管理、更科学的方法、更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市、县人民政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国庆节和“十七大”前后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安委会决定, 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分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9月20日至10月7日为企业自查和市、县检查阶段;10月8日至10月20日为省安委会督查阶段。检查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7]46号)要求,突出对节日旅游安全、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指导。

  省安委会督查分工:省旅游局负责西安市,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宝鸡市,省煤炭工业局负责铜川市,省公安厅负责咸阳市,省教育厅负责渭南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延安市,省国防科工委负责榆林市,省建设厅负责汉中市,省交通厅负责安康市,省水利厅负责商洛市,省质监局负责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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