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安委办发〔2007〕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最近,全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生产事故多发。8月5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十六局四公司在湖北宜万铁路野三关隧道进行掌子面爆破施工中,发生突水突泥事故,死亡3人,7人下落不明。8月3日,湖南省凤凰县在建的堤溪大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64人死亡。我省虽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但较大事故时有发生。6月20日,中国第九冶金建设公司汉中公司在陕西汉中洋县进行公路施工凿岩采石作业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致使3人死亡。7月28日,山东冰轮工程有限公司在陕西渭南市白水县进行果品冷库钢屋架施工中,施工移动作业平台与临近上空的高压线相触,造成5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这些事故不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违章违规行为,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是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监管等监管部门,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施工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养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包括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配套与附属工程),参与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