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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2、充分发挥仲裁为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
  仲裁机构要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努力保障和促进汕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企改制、国企产权转让等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仲裁机构要积极参与市的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清理整顿、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3、大力支持仲裁机构的工作,营造我市良好法制环境。
  《仲裁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贯彻实施情况如何,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仲裁事业涉及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个领域,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推进《仲裁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汕头的高度,从各自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仲裁机构办案中需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和方便,不得刁难和阻挠。
  4、抓紧完善仲裁工作网络,建立社会化的工作体制。
  要逐步建立完善基层和行业仲裁机构,不断规范运作,拓展业务。在完善原有潮阳、澄海仲裁办事处的基础上,进一步在龙湖区、金平区、濠江区、潮南区、南澳县设立仲裁办事处;在市高新区、保税区、工商、建设、国土、房产、经贸、工商联等系统及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设立仲裁联络处;在相关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反馈人民群众对仲裁的需求和意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并做好设立仲裁机构的工作,并为其开展业务创造必要条件。汕头仲裁委员会要为仲裁办事处、联络处、仲裁联络员提供仲裁知识的培训服务,经常进行工作上的指导,协助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切实加强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
  汕头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等仲裁功能,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始终注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强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识,对群体性、集团性纠纷的仲裁,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切实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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