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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为保障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形式解决纠纷的权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工商、建设、国土、房产、交通、经贸、外经贸、国资委、工商联、地方金融办等部门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保险监管机构,以及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规定精神,在其制作(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应当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列为合同必要条款,并按规范修订为:“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都必须选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合同的签订指导服务、监督工作,引导签订仲裁条款,指导所属单位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这一便捷方式解决纠纷;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要根据“自愿、便捷、就近、从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其选择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纠正格式合同或合同示范文本中存在的排除当事人就合同争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现象,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权。汕头仲裁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具体工作。
  市法制部门应当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性工作,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格式合同或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合同文本,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纠正。
  三、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积极作用
  1、继续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仲裁法》。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作为长期而重要的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解决经济纠纷。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运用仲裁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尽可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汕头日报、汕头特区晚报、汕头都市报、汕头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等各新闻媒体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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