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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积极作用的意见
(汕府〔2007〕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将仲裁工作列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继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在构建和谐汕头中的优势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是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元”。仲裁具有公平自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公正和谐、不公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特别是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约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精神,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我国仲裁法依据当事人自主性原则所确立的一裁终局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是解决我市各类社会矛盾的一条快捷、高效的重要渠道。当前,做好仲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为民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实施《仲裁法》、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职能作用,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争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进一步加入和完善合同仲裁条款,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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