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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5日)终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发布日期:2011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8日)废止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人职[1998]18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省人事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
1998年6月16日

  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环境,规范对省外引进调入本省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和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管理,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受理的对象。
  凡在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及军队已经取得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
  资格,调入广东省内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发证。
  第三条 确认和发证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颁布的《职务试行条例》的评审条件和申报程序,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或认可。
  2、调入人员在广东省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广东承担并完成或阶段性地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做出的工作成绩或考核结果表明具有与其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资格确认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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