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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发布日期:2011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8日)废止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 “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所持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真实,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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