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外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7]3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城建局(公用局、市政局、城管办)、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来粤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将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确认要求
(一)需要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向现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即可参加评审确认;
(二)专业技术资格被确认的来粤流动人员,经省人事厅批准,可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此做法仅限于2007年),其在省外取得的国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水平能力考试模块合格证以及继续教育学分,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继续有效;
(三)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评审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核章)一份;
(三)《来粤流动人员资格评审确认审批表》一份;
(四)《贴资格证相片页》一份。
(上述两个表格下载网址:www.gdrst.gov.cn)
三、评审费用
申报确认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送评审材料同时缴纳专家评审费,收费标准参照省人事厅粤人发〔2007〕35号文进行。
四、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10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周六、日休息)。凡取得外省中、高级建筑建材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需要进行资格评审确认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将有关确认和申报评审材料统一收齐,确认高级资格的或确认中级资格同时又申报高一级资格的,报送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建设厅),其他中级资格的确认工作由各地级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