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实施阶段
2007年12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绿化局、市乡企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完成本辖区、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布置工作。
2008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绿化局、市乡企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完成本辖区、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将普查结果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核整改阶段
2008年4月底前,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审核,提出整改意见,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五)资料整理阶段
2008年6月底前,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资料整理、档案建设及普查数据的微机录入工作。
(六)总结验收表彰阶段
2008年7月15日前,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对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考核验收,市政府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对各相关单位进行奖惩;编制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上报普查数据,迎接国家和省对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表彰。
八、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相关单位普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完成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将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例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通报制度。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定期向全市通报污染源普查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