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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办发〔2007〕9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效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拖欠工程重要性的认识。目前,我市的三年清欠目标任务已完成,清欠工作重心将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由集中清理向日常监管转变,逐步走上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的正常轨道。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的危害,充分认识防止新的拖欠产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和完善防欠工作长效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标本兼治,制定和完善项目决策、审批、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已批准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承诺额进行认真清理、统计,于3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今后,新批准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承诺数额,要在批准立项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要按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
  五、认真处理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民航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地、各部门出现的工程款拖欠和民工工资纠纷负责,积极引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同时,对产生的纠纷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完善预防拖欠机制。
  六、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要把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情况同行政效能监察结合起来,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进行项目审批或办理相关手续,进而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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