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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力度,全面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水平
  认真按照川府发〔2005〕36号的要求,切实加大我市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全面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6〕29号),对“十一五”期间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规划。各地要及时制定年内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全力以赴打好《意见》实施第二年攻坚战,务必完成鱼塘特勤消防站、一中队、纳溪消防站建设等任务。大力推进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联防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年内,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基本的火灾扑救训练,达到能有效处置初期火灾的目的;要加强对政府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其在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的作用;公安、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要加强战训基础工作,有效整合社会消防资源,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人员密集和易燃易爆“两类”场所的灭火疏散预案,开展具有化工城特色的灭火实战演练和战术训练,切实提高灭火、救援的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规定,认真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要在现有经费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并保证消防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企业单位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整改火灾隐患、购置车辆装备的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努力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年内,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灭火人员个人防护装备必须达到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着力解决“三大瓶颈问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滞后、消防装备量少质弱、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缓慢问题),保证该《意见》全面实施。
  四、突出重点,严密防范,建立火灾隐患整治新机制,切实增强防控火灾的能力
  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认真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切实加强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商住楼、综合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文化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贮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旅游景点、公园、文物古建筑等场所的检查,坚决消除这些单位和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检查摸底情况,适时开展“三合一”、“多合一”、多功能、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火灾隐患采取现场办公、挂牌督办、预警公告、新闻曝光、行政处罚等办法督促整改。实行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备案和物业管理备案制度,落实物管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基金。建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评估、挂牌制度。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重点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社会单位纳入监控网络,提高动态监控能力。委托社会消防安全服务行业严格有序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检测、重大火灾隐患评估等中介服务,继续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探索消防保安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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