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矿井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省政府确定我市第二阶段(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淘汰关闭19对矿井,其中直接关闭5对、整合关闭14对;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淘汰关闭17对矿井,其中直接关闭9对、整合关闭8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复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第二阶段35对合法矿井要参与资源整合,其中11对为整合主体矿井,14对为被整合矿井(即关闭矿井);第三阶段14对合法矿井要参与资源整合,其中6对为整合主体矿井,8对为被整合矿井;33处6万吨/年以下矿井要相继进行独立扩能。
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任务重,各产煤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44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门《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省经委等7部门《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经〔2006〕218号)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矿井关闭任务的完成。一是督促第二阶段关闭的14对矿井在6月30日前要全面停止生产,并报请相关部门注销矿井相关证照;对直接关闭矿井,要认真落实矿井关闭5条标准,确保关闭到位,防止死灰复燃。二是2007年底全面淘汰3万吨/年生产能力矿井,即3万吨矿井在2007年底前全部进入整顿关闭或独立扩能。三是要督促煤矿企业按项目建设程序及时申请办理整合矿井项目和独立扩能项目的各项手续,抓紧落实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四是严格建设项目程序审批(核准)和管理,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和独立扩能建设项目均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产。尤其要监督好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搞假整合。五是加强对直接关闭矿井、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的日常监管,派专人盯守,防止参加整合的矿井、关闭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矿界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防止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凡列入淘汰的矿井在关闭前出现违法违规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整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必须立即关闭。
各级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过程中,要按照川办发〔2006〕44号和川经〔2006〕218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工作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有序进行。发展计划部门、经贸部门负责清理纠正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建设规模。经贸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查处整合矿井不按设计施工、无故拖延工期等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对政府决定关闭矿井依法及时报请省上相关部门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非法开采,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井,对政府决定关闭矿井依法及时报请省上相关部门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监督煤矿停产整顿情况,对政府决定关闭矿井依法及时报请省上相关部门吊(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用品使用、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火工用品使用证,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火工用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井整顿关闭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的企业名称进行核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矿井整合中的产权争议、合同纠纷,取缔无证经营煤矿,对政府决定关闭矿井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在关闭企业撤出井下生产设备后,在安监部门配合下负责切断矿井供电电源。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职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对非法开采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查究处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