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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采掘头面审批制度和“以风定产”制度。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按“一工程一规程”要求,报经县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采。企业按四川煤监局统一要求,填写“以风定产”公示内容;采掘头面和矿井风量分配发生变化,企业必须及时更新“以风定产”公示牌内容。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管理。一是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并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要求配齐、配足各类监控传感器;二是要引进卫星传输信号等技术,实现所有煤矿的监控信息能上网传输,提高上网率。年内市级监控平台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三是要切实解决县级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并推进县级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四是强化监控预警响应机制,一旦煤矿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风,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及时妥善处置。
  (五)稳步推进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各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关于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提升矿井本质化安全水平的通知》(川安办〔2006〕79号)要求,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煤层透气性等因素,对辖区内的矿井进行认真排队,督促所有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在“十一五”期间完成抽采系统建设。矿井瓦斯含量未降到相应标准,不得开采。2007年全市上抽采系统的矿井数量以川南煤监分局下达任务为准,原则上古蔺县不少于5矿,叙永县不少于3矿,泸县不少于2矿。突出矿井必须建设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抽采系统按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方案核准和竣工验收由煤监部门实施。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抽采系统,要与矿井整合方案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瓦斯巡回检查,严格瓦斯管理台帐、瓦检日报管理,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 放炮制度。二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各项安全措施。三是巷道断面和井巷中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的设置必须合理、可靠;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合理,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严禁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微风作业。四是不得随意停开通风机,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在24小时内封闭;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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