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和调处的纠纷,进一步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机制。强化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完善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市司法局、市信访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办为主要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二)大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创新。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法制暨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切实解决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问题,按照《规划》关于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要求,尽快落实到位;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创新行政复议办理形式,定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依法保障行政复议的办案经费,落实必要的办案条件。(市府办、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为主要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完善信访法律制度。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信访事项,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信访办、市监察局为主要责任单位)
五、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一)继续强化政府的层级监督。按照《纲要》对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达到的目标任务,逐步细化,列入各级政府当年的总体目标中,科学定量,做到条款化、标准化,便于检查督促、审核考评,能基本反映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方面的实绩,能反映出先进与落后的差距,能有利于激励先进和改进不足。按照《纲要》的要求,每年底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应向上级政府和行政部门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市法制办、市目标办为责任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