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以及建制镇的控规,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控规编制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控规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规编制计划,制定规划编制任务书或规划设计条件,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委托、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规编制工作。
第十条 控规编制应当依据《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综合考虑土地使用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边界、功能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定控规单元和地块。
(四)通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各项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控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地块用地性质和规模。
(二)确定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利用具体要求。重点地区还应当确定建筑高度。
(三)根据交通分析需求,确定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明确禁止开口路段,规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和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四)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设施用地布局。
(五)根据地块条件,确定黑线、蓝线、紫线、黄线、绿线、红线(以下简称“六线”)等规划控制线。
(六)制定城市设计导则,提出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详细控制要求。
(七)明确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六线”控制要求为强制性内容。重点地区的强制性内容还包括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