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漯河市统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漯统[2007]18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统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统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各科室、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控告、投诉、举报。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拒绝纠正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