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理》;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泸州港总体规划》(终审稿);
(七)其他与码头建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为我市长江、赤水河流域自2001年1月1日以来开工新建的货运码头。
(二)此次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与码头建设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件(项目核准、岸线使用、项目用地、环境影响、项目选址等许可文件)。
四、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
(一)为切实加强清理整顿码头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清理整顿港口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2006年对相关区县、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二)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组织区县发改、监察、交通、航务、环保、水利、国土、规划建设、安全、工商等部门,落实各部门在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中的职责,开展好所辖水域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码头项目,由相关区县政府依照对应的法律法规条款制定整顿措施,组织联合执法,区县部门无权执法的,报相应市级部门处理。
(三)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各相关区县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市清理整顿港口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监察局等成员单位加强对全市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相关区县政府对码头建设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清理整顿港口码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