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审批农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占用土地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6〕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提高农房建设审批的效率,市政府决定授权各区县审批农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占用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我市泸县、合江、古蔺、叙永四个县人民政府办理各区所辖区城范围内的农房建设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二、授权我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三个区人民政府办理各区所辖范围内的农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占用土地的审批。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及时为农房建设提供用地服务。
四、市政府将不定期地对授权审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收回授予的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