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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严格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和管理
  (一)全市收费公路必须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的间距规定。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公里的收费站,要打破区域和项目性质界限,制定计划尽快进行站点调整,直至达到《条例》对站点间距的规定。
  (二)公路收费站的设置要符合车辆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收费站均应设置为一站一址,一次性完成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票据发放工作,同时一律不得设立停车验票站(点)。已设立的停车验票站(点)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清理和拆除。交通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收费公路项目和站点,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站设置应规范统一。均应悬挂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并在收费站进出口位置统一设置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收费单位、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起讫时间、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严格界定经营性收费公路,不得违规转让收费权
  (一)根据《条例》规定,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为经营性公路。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建设、经营和管理职责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目前全市地方收费公路均为政府还贷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对擅自转让公路收费权或将政府还贷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将责成交通、监察、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按照《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我市将在条件成熟后将全市所有收费项目上收到由市一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四)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发实施前,一律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凡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发布的收费权益转让公告无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擅自转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及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收费公路监管,提高服务水平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交通、监察、财政和物价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监督检查制度。交通部门要定期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下达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指标,严格依法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确保收费公路的服务水平和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对路况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路段要实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报请省主管部门依法停止收费。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开支和挪用资金的行为。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公路养护、管理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审计、财政部门要结合收费公路审计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积极推行微机收费和远程监控管理系统,防止通行费流失,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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