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函〔2007〕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5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收费公路项目审批和管理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按照“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争取国内外信贷资金支持,拓宽筹融资渠道,以适应公路建设的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还贷公路统贷统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88号)以及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01号精神,全市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不得新增政府还贷公路项目和站点并要逐步减少站点,降低总规模。
(二)严格收费公路项目养护管理。所有收费公路项目必须在国家和省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内,同时必须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要求。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良好路况,确保行车安全。
(三)在建的收费公路项目,要严格按照《条例》以及《通知》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对建设技术等级、投资额等达不到规定的项目要进行认真整改和完善,直到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对项目债务不予认可。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筹集建设资金等为由非法设立公路收费站点,否则视为公路“三乱”,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将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并追究地方党政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