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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统计局关于执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6、重大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
  检查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
  各县区统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认真部署。要把宣传动员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宣传咨询台、制作宣传板等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法执法检查的内容意义,提高领导干部、统计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县区统计局请于4月28日前将本地宣传动员情况报市统计局法规科。
  (二)自查自纠(5月-6月)
  各县区统计局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回顾总结近年来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对2006年GDP、农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粮食产量等指标数据进行自查,并填报自查表(附件1)。
  3、了解基层,特别是乡镇统计建设情况,填报乡镇统计基本情况表(附件2)。
  4、召开统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等不同方面的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征求社会各界对“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工作以及完善“一法一条例”的意见建议。
  各县区自查自纠情况查于6月15日前报市局法制科。
  (三)抽查(7月-8月)
  市统计局将在各县区统计局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县级统计局在2006年GDP核算以及农业增加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粮食产量统计中是否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不按统计业务操作规程办事的行为;检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立、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上报情况;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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