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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综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小锅炉并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是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主体,供热工程建设费的筹集由市供热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

  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由市供热办集中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地区由市供热办委托所在区、县供热办收取。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执行。

  第五条 由市供热办集中收费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供热办委托收费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区、县供热办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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