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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7〕120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管理的通知

  为维护城市容貌,进一步规范市区临时性广告、宣传品设置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临时性广告、宣传品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横(条)幅、布幔、彩旗、气模、气球、戗牌、灯箱以及各种招贴等形式进行的短期宣传广告。
  二、市区范围内禁止设置以下形式的临时性广告、宣传品:
  1、禁止设置过街横幅、插彩旗;
  2、禁止在树木、电杆、灯杆上设置横(条)幅和张贴宣传品;
  3、禁止在绿岛内设置临时性广告和宣传品;
  4、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书写、张贴、悬挂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不得在门外摆放戗牌、灯箱。
  三、文昌中路、文昌西路、邗江中路、扬子江中路、扬子江北路、汶河北路、汶河南路、南通东路、泰州路、高桥路、盐阜东路、盐阜西路、友谊路等13条主干道禁止设置气模,悬挂气球;两侧建筑物立面、围墙、隔离栏杆、交通护栏等设施上禁止设置各类横(条)幅、布幔。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确需设置横(条)幅、气球和气模的,只能在上述13条主干道以外的路段或者居住小区内设置,气模、气球设置时间不超过1天;横(条)幅、不超过3天;同时段、同路段、同主题的横(条)幅设置数量不能超过3条。设置前,当事人应向市区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城管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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