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紧急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7〕69号)
泸县、叙永、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针对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省政府在5月份相继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4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7]33号)。各产煤县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真抓实干,彻底清理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
一、立即对全市所有矿井的采、掘头面和单班入井人数重新进行审查和清理。严格执行川府发电[2007]33号文件对采、掘头面的规定,凡是超过规定的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一律取消,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对“5.23”事故后停产整改的非资源整合矿井,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市、县安监部门及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尽快批复恢复生产。对省政府川办函[2007]12号文件确定纳入资源整合的整合主体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要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川府发电[2007]33号文件有关技术要求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向县煤矿安全集中整顿领导小组申报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县上转报市煤矿安全集中整顿领导小组,市上复验合格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厅际协调小组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