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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审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因对违法违规收购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商贸市场和重大商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市文化局
  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一、市粮食局
  负责全市国有粮库、国家储备及化学药剂的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二、市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对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和人防设施等质量安全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三、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防雷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雷击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灌充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驭自由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十四、市发改委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项目列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发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需安全前置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负责对前置审批情况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五、市国资委
  对直接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应承担的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六、市财政局
  负责筹集、保障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和相关安全生产经费;监督安全专项经经费的安排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七、市卫生局
  负责安全事故伤员的应急医疗救治;承担救治不力、扩大事故后果的责任。
  二十八、长江泸州航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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