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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二)负责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重大集会、庆典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市供销社
  (一)分级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实施统一的规划定点和零售网点产品配送的安全管理;承担因规划定点不当、经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配合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堵塞非法生产的销售渠道。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的非法经营、流通秩序混乱的相应责任。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含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监控和查处)、《采矿许可证》审核上报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点书面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情况严重,需移交司机机关处理的,负责整理移交案卷资料;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非法采矿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对地质灾害(含土地开发过程中新产生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承担因监管和整治不力的安全责任。
  十六、市水利局
  (一)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渔船(包括江河船体网箱养鱼)的审批、检验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渔船非法载客;承担因把关不严、乱发牌证、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依法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行洪和河势稳定、行船安全的相应责任。
  (三)负责指导水库管理和督促水库维护;承担因指导和督促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七、市旅游局
  (一)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的综合协调、指导;承担相应责任。
  (二)负责旅行社、星级宾馆的审批、评定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因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十八、市林业局
  (一)负责森林管护和日常监控;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森林火灾的处理。
  十九、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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