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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一)负责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及监督管理。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农用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考核、发证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承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不严、乱发证照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三)负责农用运输车辆和农用机械的源头安全监管;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四)负责农用机械安全事故的处理。
  六、市经委
  (一)负责实施电力行政许可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市范围内国家电网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发放民爆品经营许可证和民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审查和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及重特大事故的相应责任。
  (三)负责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监督检查;承担因市场准入审查不严或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四)负责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年检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七、市教育局
  (一)依照管理职权,分级负责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监管;分级承担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责任;承担因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组织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素质。
  (三)负责督促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
  (四)负责涉及学校、幼儿园师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八、泸州质监局
  (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承担因审查不严、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及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发放特种设备准用证;承担因审查、检验不严,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及事故的相应责任。
  (三)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对上述人员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四)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市工商局
  (一)负责集贸市场的登记和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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