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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五)负责组织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对上述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六)负责生产、经营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除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以外的生产、经营性重大事故的调查牵头工作。
  二、市公安局
  (一)负责机动车辆检验、牌证发放及管理;承担因对车辆技术状况监控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及管理;承担机动车驾驶员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三)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四)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和安全间距的审查监督和消防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及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和监管;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依照消防法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并对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审批;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七)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审批,以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八)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重大道路交通、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三、市交通局
  (一)负责对渡口、码头、船舶、航线的审批、监控及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二)负责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因考核不严、乱发证书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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