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5号)
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
安全生产法》和《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确定的“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委会制定了《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按照“倒查制”的办法,根据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追查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
一、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
二、水上交通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
三、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川南煤监分局
四、无证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
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泸州质监局、市环保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规建局
六、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