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泸州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作泸市府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我市是一个多民族的散杂居地区。自2000年全市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区县、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新世纪新阶段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委办公室等42个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陈瑶等50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市政府号召全市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同舟共济、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平安泸州,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泸州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名单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泸州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
市级单位:
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大外侨民宗委员会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人事局泸州市农业局
泸州市林业局泸州市以工代赈办公室
泸州市国税局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教育局泸州市卫生局
泸州市体育局泸州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泸州市委致公党泸州市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