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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政府债务规范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第九条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包括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清偿能力、债务违约增长率等指标在内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十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政府职能,只能用于公共项目支出,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政府所属部门直接借贷、转贷政府性债务,必须报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举债数额巨大,还应报政府常务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负债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三年累计非税收入的40%。
  第十三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债务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告;
  (四)立项审批资料;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下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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