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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管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审计、国资委、发改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批。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市财政应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举借政府债务必须经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市级政府债务还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政府债务情况。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 政府债务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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