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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6.市场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超市化市场应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等配套设施。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设置防盗监控设施。用电设备和线路要符合安全要求。

  7.市场应设置管理办公室、公众咨询服务台,配有广播和通讯设备。除超市化的零售市场外,应当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市场必须设置投诉处理点。

  8.市场内供顾客休息处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0.5%~1%。

  9.市场内地面应为水泥粉刷或地砖铺砌,并使用防滑材料;墙面应整洁无污损。下水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符合环保要求。

  10.市场内应配备密闭式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果壳箱每个经营区至少配备1只。除“四害”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1.市场应当设置储存场所和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农贸零售市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2.各类市场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顾客流量,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公厕,基本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二类公厕要求,各类设施完好率达95%以上。

  二、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规范

  (一)市场服务管理规范

  1.市场举办者是市场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市场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经营安全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

  2.市场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标准建设使用市场,不得擅自改变市场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将市场的场地和设施改作他用。

  3.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

  4.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南通市商品交易市场设施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通过合同确立市场内部各类事务的管理关系,明确场内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

  5.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组织经营者实行自律管理。

  6.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调解纠纷,并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7.市场举办者应当落实专人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进行查验、登记备案、清退等监督管理;对上市交易的商品实行索票、索证管理;对主要的交易商品建立交易档案;对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票、证与实物不相符的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拒绝、阻止其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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