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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淮安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淮政发[200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上市,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补贴,三年内企业上市,财政再给予50%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拟上市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奖励性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
  五、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
  六、企业因上市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补贴。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八、企业上市(含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进行考核,由受益财政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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