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五条 耕地保护应当贯彻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应当好于或相当于已占用耕地的质量。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耕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征占耕地以及耕地质量等耕地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