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群众渔港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没有给水管网的乡村,要充分利用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并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建设、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本着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力争以每年20%的速度补建欠账消火栓,确保2010年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已有公安消防队和“十一五”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队的镇,可不再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底,被列入国家重点镇和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人口超过10万人、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人至10万人、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全市建制镇要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市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可以采取政府组建或企业联合的方式,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8年,全市要有30%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有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要有70%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有专(兼)职消防队;到2010年全市各乡镇工业区、开发区都要建有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都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伍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到2008年,各区县要完成本地区社区、村庄总数的30%;到2009年,要完成70%,到2010年要全部建成。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快工作进度,尽量提前完成工作任务。
(十二)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大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能力
(十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形成多样化、立体化、全方位的消防宣传教育网络,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农民消防意识,使广大农民掌握更多的消防知识和自救技术。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结合农业收割季节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以及乡村民俗活动,在村口、路边醒目位置刷写消防宣传标语,设立固定式的消防宣传栏,还可利用广播、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制订和完善农村防火公约,给村民、养老院、福利院等弱势群体印发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须知,逐步规范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行为,逐步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农村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