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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各区县、乡镇的企经委、企业办、安全办等乡镇企业的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八)加强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在建立完善农村警务室的基础上,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村委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督促制定村民防火公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推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乡镇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对农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确保重点单位万无一失,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要加强指导,同时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加强我市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九)编制消防规划。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渔港、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纳入规划内容。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保证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旧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改造要抓紧完成。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今年底完成30个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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