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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各项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按照《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检查告知制度、逐级督促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和处罚制度。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各乡镇政府每月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分析消防安全现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问题;要紧紧抓住统筹城乡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两个重大机遇,结合我市农村优化产业及布局,郊区工业化、现代物流聚集区建设、旅游聚集区建设、房地产开发、节水改造等工程,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深化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五)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并加强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农村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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