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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为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我市农村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仍然存在,很难适应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形势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严重不足,火灾隐患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据统计,2006年我市农村共发生火灾533起,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死12人,伤11人,分别占全市火灾总数的41.7%、32.9%、57.1%和524%,农村发生火灾形势比较严峻。根据今年5月30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34号)精神,按照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召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验交流会的部署,为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状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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