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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6.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7.学校要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减收学费50%。

  8.学校要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9.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四、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教委设立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管理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教育部门要将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应当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格管理,落实资金。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各项资助政策所需资金。学校要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广大学生受助的权利,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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