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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该类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负担。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9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办法筹集。

  (二)我市配套的资助政策。

  1.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2.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学生,每年奖励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3.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4.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学期间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学校负担。

  5.落实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从第3年起,其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3年代为偿还,偿还比例按年度为30%、30%和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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