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原则是: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市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明晰各方责任。各有关方面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完善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包括我市所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全日制在校生。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对民办普通高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0%,其余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解决。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我市招生规模、生源结构、高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