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大力发展服务业,使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5%的目标,调整完善税收分配体制,进一步调动区县招商引资和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从2008年起,将原纳入市级固定收入范围的金融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市与区县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上述收入以2007年财政决算为基础,通过定额解补的办法保证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既得利益。进一步完善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专项补助、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金融保险、高端物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剥离创办物流服务企业,不断扩大服务业规模,千方百计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四、完善税收属地化管理制度,健全财权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进一步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相统一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按照税收属地化管理原则,对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律在其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和附征税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律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税费,由项目坐落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征管。上述税费归属所在地财政。纳入市级固定收入范围的企业,银行保险信托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统一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仍按现行征管办法执行。
为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结构调整,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变更经营地点,有关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迁转手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阻碍企业正常迁转。从2008年起,对全市新办企业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为纳税人核发统一的税务登记证,降低纳税人成本,确保国税和地税部门征管工作的协调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异地注册经营企业。
五、进一步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增加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调整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和相关财税政策,将现有的资金和政策集中用于填补产业行业空白、具有战略意义和产业化发展潜力大的项目,支持企业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和创新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尽快培育一批支柱产业、大型企业集团和知名品牌,尽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布局调整的财税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工业战略东移以及向其他区县发展,对纳入工业迁移计划的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