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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大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财税改革和机制创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竞争优势

  为大力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升新区科技创新能力,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政策环境,从2008年起五年内,对滨海新区内新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以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免二减三”的政策优惠,即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全额补偿企业所得税缴纳中央部分;后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和补偿。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分享比例,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资金拨付手续由企业生产经营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市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在办理年终结算时返还区县。其他区县对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全面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将具有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特点的现代物流企业,具有高端服务技术的现代服务企业,以及填补产业行业空白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依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优惠政策。市科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进度,在2007年底前全面做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工作,使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调整完善财税政策,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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